广州规定职工月工资低于1100元可免缴公积金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于6月至8月期间开展2010年度的(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由于最新统计数据尚未公布,今年缴存基数上限延用2008年的标准,新一年度广州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为3780元,而低收入职工的免缴标准提高到1100元/月。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的缴存年度中,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广州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所以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按照20%的最高缴存比例计算,新一年度广州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为3780元,与去年上限持平。
通知明确,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根据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区提高到11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为960元/月。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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