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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5年重要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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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5年重要税改



  2005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做了重要的调整。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30866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0%,增收5148亿元,年收入迈上30000亿元新台阶。

  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财税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4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调整消费税,研究完善环境保护有关税收等政策。

  5月12日,《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公报》发表。公报提出:促进两岸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商谈解决保护台商投资权益的问题,商谈避免对台商双重征税的问题。

  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与城镇化健康发展相适应的财税制度。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以完善纳税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每月800元增加到1600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以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的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11月29日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06年要继续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用好税收、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全面取消农业税,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科技、教育、文化政策调整

  3月8日,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1.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以后,再延长2年期限。2.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3.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3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月4日,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政府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金融、房地产政策调整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降至1‰。

  3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金卡”工程和“金税”工程合作。

  5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制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2年以上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等。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6月13日,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当日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9月17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和农村税费改革

  4月4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5月23日,为了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

  进出口政策调整

  1月1日,中国调整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降低900多个税目的税率,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0.4%降至9.9%,实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部分税目调整,调整以后的税目总数将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同时,停止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交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政策调整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3月7日,为了支持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免征。

  5月11日,为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从当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

  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今明两年能源工作要点》。

  7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将原油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吨8元24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4元30元不等,将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千立方米2元13元不等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元15元不等。

  其他重要税收政策调整

  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11月15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11月18日,为了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自2005年11月2006年6月,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养殖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禽类扑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等等。

  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发出《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江苏经济报 200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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