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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PK个人独资企业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会修订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新的《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一人公司是指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独立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主体仅限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它仍然属于法人。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与同为一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所得税政策不同。一人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一人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则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46.4%(33%+67%×20%)。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综合税负率为28.4%(15%+67%×20%);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费用。
举例:假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3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实现的利润也为30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0×33%=99000(元);
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99000)×20%=40200(元);
合计应缴纳所得税139200元(99000+40200)。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35%-6750=98250(元);
计算结果,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40950元(139200-98250)。
如果一人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0×15%=45000(元);
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45000)×20%=51000(元);
合计应缴纳所得税96000元(45000+51000)。
可见,所得税税率降低后,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少缴纳所得税2250元(98250-96000)。虽然如此,但如果企业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元,则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要降低,税负也会随之降低。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和设立主体、法律形式不同外,在设立主体和条件上还有些区别。设立主体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中国税务报 陈萍生 2006-01-16)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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