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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暴”年年刮 “屡审屡犯”为哪般
近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职能,揭露了许多重大经济犯罪、损失浪费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风暴”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查处过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反复出现的客观情况,这种现象有人形象地概括为“屡审屡犯”。
“屡审屡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了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顽疾,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根源,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原因来看,有如下三个突出的表现:
首先,一些单位和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被审计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随心所欲、想当然而为之。有关领导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习以为常。对其他单位的类似问题,更是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原则,麻木不仁。
其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态度不正确。有些单位对审计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不能正确对待审计提出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整改力度不够,经常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或敷衍了事,未能真正彻底纠正存在的各种问题。有些主管部门也疏于监管,对于系统内反复出现或普遍存在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治,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相关下级部门或单位一再重复犯错。
第三,侥幸心理作怪。在目前审计工作覆盖面有限、“抽查”多于“普查”的情况下,有些单位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被抽到就“天下太平”,就算接受了审计有些问题也未必会被查得出来。对于某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违法违规问题,还有些单位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随波逐流,也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反复出现。
同时,以下四个方面的客观情况也是“屡查屡犯”的重要原因:
一是有关制度本身即存在缺陷。不可否认,现行的某些规章制度因制订时通盘考虑和调查分析不够,导致其执行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使相关单位在执行中难以完全按照制度的要求操作,令某些“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外,由于信息传递、反馈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有些制度缺陷即使在审计工作中被揭示,也未必能及时得到修订和完善,也使得有些问题一再出现。
二是审计处理手段有限、力度不足。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只能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审计建议的约束力则更加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审计单位忽视审计意见,影响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和审计成效的体现。尤其是在审计处理对象上,大多针对发生问题的单位而非具体的相关责任人,造成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风险较小,无形中增加了违法违规的几率,客观上也大大削弱了审计工作的震慑力,难以遏制很多违法违规问题的反复出现。
三是审计处理结果的跟踪机制尚未完善。从目前审计工作现状看,后续审计工作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审计处理结果的追踪和后续检查方面还未全面形成有效的机制。加上审计项目安排上缺乏连续性,无法通过再审计来跟踪上次审计问题的落实情况。很多审计机关在项目安排上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某些单位来讲“接受一年审计换得几年太平”,也助长了侥幸心理,影响了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四是有关部门的监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我国现存在司法、纪检、审计、行业监管等多个监督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别开展监督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各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方面还不是很到位,在监督上还存在一定的盲点和空白点,影响了监督部门的整体震慑力,也客观上造成了“屡审屡犯”现象的产生。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有关单位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切断“屡审屡犯”现象的思想根源。二是建立明确的问责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问题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个人违规成本,降低“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几率。三是优化审计项目安排,完善后续跟踪审计等制度,保证审计处理结果落到实处,遏止“屡审屡犯”现象的发展势头。四是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继续加大对审计结果的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一个审计监督、其他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配合、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压缩“屡审屡犯”现象的生存空间。
(审计署网站 王婷 2007-9-11 )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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