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推出是一个渐进过程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房产税的法律基础也有颇多质疑,业内人士认为,在没有立法基础的情况下,房产税不可能大刀阔斧地进行。
而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法律专家表示,这个提法回应了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是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房地产税从立法开始是一大进步。
【专家是这么看的】
“房地产税”并不仅限于房产税
专家名片:贾康著名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届浙商房产高峰论坛上,贾康表示:“凡是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纳入这个概念。”“加大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我个人认为,未必是只讲上海、重庆已经启动的房产税,凡是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纳入这个概念”。“我们现在开征的18种税,实际上只有三种立法形式称之为法,这符合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的客观现实。从立法的严肃性来说,要考虑现在中国从法、到条例(或暂行条例),一直到红头文件,一起构成我们的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包括红头文件,所以说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没有违法,是在法律体系里面有依据的,国务院对上海、重庆的试点给予了认可,合乎现在的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按照这样的条件继续演变。需要在改革中间总结经验之后,演变到条例或暂行条例,再到法。”“整个房地产税要系统化,要整合优化,包括从土地开发,到土地开发以后提供的成品交易,再到这种成品包括居民消费性住房保有的各个链条上的税费要优化,该取消的取消,该确立的确立,这是房地产税要有的框架,我们才能适应建设现代国家,构建现代税制。”
如何理解《决定》中所提的“适时推进改革”,贾康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说:“‘适时推进改革’是给了一个弹性的说法。比如说,上海、重庆两地的改革推出就是适时的,是客观需要,敢为天下先,(有关部门)先找到两个地方破冰,试着柔性切入以后建立框架,在试点以后,适时推进房产税改革。”“去年没有看到动作,今年已经接近年底,仍然没有看到动作。没有看到动作并不意味着方向没有锁定,它需要反复磋商,最后‘适时’到可操作方案上。今年下半年,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领导都说要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实验,在这次全会决定正式公布以后,这个‘适时’在时点上怎么掌握,我们需要拭目以待。”
税制改革要法治先行
专家名片: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
自从《决定》公布以后,我国著名财税法学专家刘剑文教授,就在多种场合表示,“第18条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第27条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两者结合起来给社会传递的清晰信号是:税制改革要法治先行。”
他认为,房地产税绝不等于房产税,应该同时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四大相关税种的共同改革。他分析,这一改革应是先对房地产税立法,而非简单修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解决房产税开征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使推进的部门不再只是财税部门,人大也加入进来。作为一项直接增加普通纳税人负担的税种,在各方达成共识后再确定改革方向和步骤,并落地加以实施,而非继续简单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范围。根据《决定》的表述可以推断,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我国不可能全面推开征收房地产税,但依法定程序可以增加试点城市的数量。
他指出,根据今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单行税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其中应该包括制定房地产税法。因与民众有着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广泛关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推进其他税种改革,完善税制。
刘剑文教授认为,无论如何,房地产税立法有了路线图,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到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和公众切身利益,即使下一步对所有的房产征收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合理的扣除面积范围,让公众能够接受。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使立法过程成为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是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一旦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表决通过房地产税法,就视为代表民众的意见,有利于执行。
房产税试点不会再搞了
专家名片:王永太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永太研究员是我省房地产学术界的专家,近几年我首房地产发展的白皮书都由他撰写。“对房地产业来说,《决定》是个利好。”昨天,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谈了他的观点。在他看来,《决定》所强调的,就是房产税要“走法治化道路。”他说,我们现在的房子有个使用年限的问题,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完全产权的基础上,去征收房产税,从法律上讲是行不通的。《决定》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去确定房产税,这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是否要改变,以及如何改变,今后这些都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所以房产税立法的路还很长,在他看来2-3年之内都很难推出房产税。
那么,房产税试点会扩围吗?王永太认为,如果走立法化道路了,房产税试点今后一定不会再搞了。他说,我们已在试点的房产税,侧重点在于调控房价,行政命令多于市场行为。从已经在试点的上海、重庆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调控房价没有多大效果,对房地产的影响也不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今后地方政府想要做房产税试点时,一定会考虑是否跟立法有冲突,不会仓促推出,房产税试点可能会终止。”
《决定》提出房地产税立法,在王永太看来,这才是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