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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苏地税发[2002]3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如发生债转股、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联营等情况,
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2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
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
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
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
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
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
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
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
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
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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