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
近日,财政部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相对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征求意见稿》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主要做出了五大方面改进。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套期项目范围。征求意见稿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份指定为被套项目,增加了指定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企业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同时,引入再平衡概念,当被套项目和套期工具数量关系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时,企业可以通过再平衡机制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简化了会计处理。
三是对于披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全面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结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四是针对我国期货市场主力合约特征明显(即对于同一交易品种,在其不同交割日的数个合约中,一段时间只有一个主力合约存在着活跃交易。企业通常只能通过主力合约实现套期并随主力合约的更替而移仓)的情况,明确规定某些移仓情况不属于套期关系终止,并规定了简化处理方法。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分别针对存货、确定承诺、预期交易等被套项目规定了详细的账务处理,着力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准则难以理解、会计人员不会操作的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门槛高、处理复杂,影响了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因此,社会各方面迫切希望并呼吁对现行商品期货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以支持和促进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套期会计改进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或者现行24号准则。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时,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不能选择性执行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而应当执行所有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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